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旺兴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邵东市邦振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邵东县东兴设备出租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旺兴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货款10189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018900元为基数(嗣后如有还款据实核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12月7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旺兴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7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邵东县东兴设备出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16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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