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旺兴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邵东市邦振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邵东县东兴设备出租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旺兴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货款10189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018900元为基数(嗣后如有还款据实核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12月7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旺兴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7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邵东县东兴设备出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