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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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君卓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31民初2550号 原告:河北君卓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冠军,经理。 住所地:平山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原告河北君卓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君卓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获批准减、免、缓仍不预交。 本案按河北君卓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建社 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何艳光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