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邢台市神牛实业有限公司 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冀0531民初688号 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饶吉峰,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住***。 被告:邢台市神牛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兰周,职位。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住***。 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被告***、***、邢台市神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董伟讼偿还所欠原告的全部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董兰杭、邢台市神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2018年3月31日,董伟湖向广宗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人民币,约定到期日2019年3月30日。原告于2018年3月31日依约向董伟游提供了借款200万元,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载至到2020年3月31日结欠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被告董兰预、邢台市神牛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订立了保证合同。各被告作为董伟讼借款的保证人,依据合同约定对被告董伟燃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款项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被告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案件管辖地。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董伟讼未依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董兰视、邢台市牛实业有限公司未依约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基于各被告上述息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书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云辉 ——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