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阳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8169.05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2626.4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262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12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阳支公司负担3200元;速递费10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阳支公司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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