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长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8)黔0123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二、撤销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8)黔0123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 三、上诉人贵州长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修文县自然资源局违约金63575.64元,被上诉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上诉人贵州新象艺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修文县自然资源局违约金148343.15元; 五、驳回修文县自然资源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6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为4479元,共计25173元,由被上诉人修文县自然资源局负担5034.6元,由上诉人贵州长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51.9元,由贵被上诉人贵州新象艺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58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