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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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许辽宁千山金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千山金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多预收42411元应予返还辽宁千山金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