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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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9819.9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按照月利率8.96875‰计算,以借款本金29819.93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8.96875‰上浮50%计算,以借款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按照月利率8.75‰计算,以借款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8.7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