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622执保373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耿铭阳 被保全人: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肇源县人民法院(2020)黑0622民初2915号裁定书,申请人于2020年8月24日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