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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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嘉鼎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惠影数字影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山东惠影数字影院有限公司以李林名义与被告山东嘉鼎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签订的鼎圣国际广场商品房定购协议(原A6#楼)无效; 二、被告山东嘉鼎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山东惠影数字影院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600万元,并承担以应返还房款6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所计算的利息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所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168元,减半收取71584元,由原告负担38559元,被告负担33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