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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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元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3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山东元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均由***、***、山东元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