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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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4548.8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垫付款2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元、鉴定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488元,被告***负担39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