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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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厚德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湖南信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攸县厚德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代管的易厚德的遗产范围内(详见附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被告***、攸县厚德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