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东方一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金诚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被告双方2014年4月2日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

二、由被告陕西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东方一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6978.3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44元,由原告负担734元,被告负担4210元;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4944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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