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荣成爱士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荣成爱士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228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2283.5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荣成爱士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要求荣成爱士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维修费100419.15元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计1573元,由荣成爱士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0元,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3元。反诉费1155元,由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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