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德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皖0181执1524号 陈明立、广德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你们与贾方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181民初4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方春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申请执行人贾方春停运损失7891.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10元、执行费5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支行.账户名称:巢湖市人民法院. 账号:13×××57(广德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1302068838001780281(陈明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551-821××××8本院地址: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