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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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市公共交通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永安市公共交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135905.3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29元,减半收取5714.5元,由***、***负担4571.5元,永安市公共交通公司11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