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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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 新丰县安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于2018年8月17日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2***********411);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33452.34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费用(计至2020年4月12日,利息406.3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75.57元、手续费933.34元,从2020年4月13日起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和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对被告***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的上述借款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对抵押物粤F5C826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享有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33452.34元及基于该相同数额借款本金所发生的利息、罚息等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