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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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的损失医疗费319728.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0元、营养费1800元,合计327228.48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不足部分317228.48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28404.50元(317228.48元×80%×90%);由定州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25378.28元(317228.48元×80%×10%); 二、***的损失误工费26284.20元、护理费11106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553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101246.2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 三、***支出的鉴定费85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6120元(8500元×80%×90%),由定州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680元(8500元×80%×10%); 四、***返还定州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18000元; 以上一至四项合计,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赔偿***345770.70元,扣除垫付款10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再赔偿***335770.70元,由定州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26058.28元,由***返还定州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18000元,上述款项相互折抵后,由定州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再赔偿***8058.28元,上述应履行款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划至本院账户,户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账号***00733039,行号402110015117,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武清中心支行);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元,由***负担201元,由定州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