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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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公主岭市金龙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84民初3343号 原告:公主岭市金龙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范家屯经济开发区102线1030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刘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辉,系公司职员。 被告:***,女,成年人,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 原告公主岭市金龙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公主岭市金龙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公主岭市金龙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贾乃明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于淼 |
裁判日期 | 2020-08-29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