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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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三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三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从2017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的借款利息36983.03元,共计136983.03元;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三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20年5月1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5‰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三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10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22元已减半收取1561元,由被告***承担,与前述款项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