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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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 河北国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乐市长安客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新乐市长安客运有限公司停运损失费、评估费、保全费共计25932.2元。 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新乐市长安客运有限公司停运损失费、评估费、保全费共计11113.8元。 三、驳回原告新乐市长安客运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2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负担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80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