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50000元及扣除22900元之后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1.1‰计算,时间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15日止;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5.55计算,时间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费5050元直接汇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户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并将银行回单附在上诉材料中,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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