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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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98338.41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9.425‰上浮50%计算,时间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592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费4300元直接汇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户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并将银行回单附在上诉材料中,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1-1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