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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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樟树市学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樟树市学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寇斌支付尚欠的人工工资、材料费共计330000.00元及利息; 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3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寇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樟树市学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125.0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2170.00元,共计529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樟树市学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12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樟树市学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