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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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提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20%计算,自2015年4月24起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对上述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30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9-4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