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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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9.45‰计算,自2011年12月29日起到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新乐市长城家电中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