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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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赔偿款11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77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或者缓减免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