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辛集市大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辛集市大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2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扣除已付利息299062.5元)。 二、如被告辛集市大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按本判决第一项如期偿还原告借款1250万元的本息,则原告有权就其抵押的位于元氏县(房屋所有权证号01××20号房产)、元氏县槐阳镇常山路182号山田国际家居装饰城8层(房屋所有权证号01××21号房产)、以自己名下位于元氏县(房屋所有权证号01××22号房产)、元氏县城区常山路182号山田国际装饰城-1层4区(房屋所有权证号00××81号房产)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的利息、违约金等和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辛集市大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0-11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