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辛集皮革城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辛集市奥斯曼皮业制衣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2013年6月30日原告辛集皮革城有限公司与耿荣慈签订的协议书(先租后买辛集国际皮革城一期三楼3057号店铺)于2017年6月30日解除。

二、合同解除后,原告辛集皮革城有限公司应退还被告***的各种费用2881360.16元与被告***应偿还原告的950万元贷款本息抵销后(抵销生效时间:2017年6月30日)的本金余额7007013.96元由被告***、辛集市奥斯曼皮业制衣厂继续偿还。

三、合同解除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辛集皮革城有限公司辛集国际皮革城一期三楼3057号店铺。

四、合同解除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辛集皮革城有限公司店铺租金,按日租金767元计算,从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3057号店铺之日止。

五、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六、被告辛集市奥斯曼皮业制衣厂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7013.9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7年6月21日开始计算,罚息和复利的计息时间和利息、罚息、复利利率确定方法按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确定,计算至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还清之日止)。本金7007013.96元包含2016年8月24日发放贷款600万元中抵销后剩余本金数额为3507013.96元、2016年8月29日发放的贷款350万元,两笔借款的利息、罚息、复利分别计算。

七、被告***对本判决第六项确定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如被告辛集市奥斯曼皮业制衣厂未按本判决第六项确定的时间和数额如期全额偿还借款本息(含罚息和复利)义务,则原告有权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耿荣慈名下房产(位于辛集市北区,房产证号:辛房权证市区字第××号)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确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判决第六项确定的各项费用。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017元,由被告奥斯曼皮业制衣厂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交纳上诉费(就本判决结果整体不服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1017元,就本判决结果部分不服的,就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交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上诉费可向我院交纳,亦可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交纳。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1-25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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