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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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宏伟雍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南苑有机时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华艺家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乌鲁木齐南苑有机时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宏伟雍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签订的《乌鲁木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被告新疆宏伟雍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南苑有机时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租金484,800元; 三、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南苑有机时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要求第三人新疆华艺家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起诉标的488,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8,620元(原告已预交),给付标的484,800元占起诉标的488,000元的99.34%,应收案件受理费8,572元由被告新疆宏伟雍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南苑有机时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新疆宏伟雍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