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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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辛集市金泉制革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辛集市金泉制革有限公司货款57389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9元,减半收取计47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交纳上诉费(就本判决结果整体不服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9539元,就本判决结果部分不服的,就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交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上诉费可向我院交纳,亦可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交纳。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7-12-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