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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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分行个人住房贷款本金180670.1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13日起计算,期内利息的确定、罚息的起算时间和数额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法确定,从中扣除被告在2017年3月21日已经支付的本息548.69元。利息、罚息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之日起,最终数额以原告机打的清单为准)。 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时间和数额如期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房产(***名下位于辛集市北区,房产证号:辛房权证市区字第××号房产)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各项费用。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交纳上诉费(就本判决结果整体不服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913元,就本判决结果部分不服的,就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交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上诉费可向我院交纳,亦可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交纳。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