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航天新长征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与航天新长征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之间订立的8台四轮低速电动汽车购车合同(车架号LB9GGDCFJ01105、LB9GGDCFJ01132、LB9GGDCFJ01077、LB9GGDCFJ01140、LB9GGDCFJ01034、LB9GGDCFJ00914、LB9GGDCFJ01016、LB9GGDCFJ01019)于2018年11月27日解除; 二、航天新长征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70000元;同时,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向航天新长征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退还8台四轮低速电动汽车(车架号LB9GGDCFJ01105、LB9GGDCFJ01132、LB9GGDCFJ01077、LB9GGDCFJ01140、LB9GGDCFJ01034、LB9GGDCFJ00914、LB9GGDCFJ01016、LB9GGDCFJ0101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航天新长征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