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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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诚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阜新奥澎裘革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阜新奥澎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辛集市诚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04807.5元及利息(利息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2018年8月31日起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8元由被告阜新奥澎裘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