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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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罗庄区沂罗瓷厂 辛集市鸿茂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2017年3月13日解除原、被告2015年8月10日签订的《供销合同》。 二、被告临沂市罗庄区沂罗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辛集市鸿茂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煤款147348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9日起按同期同类商业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61元,减半收取9031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31元,由被告临沂市罗庄区沂罗瓷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交纳上诉费(就本判决结果整体不服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8061元,就本判决结果部分不服的,就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交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上诉费可向我院交纳,亦可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交纳。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7-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