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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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辛集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680.52元)。 二、如被告***不能按本判决第一项如期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则原告有权就抵押的***名下位于市北区西侧房产(房产证号为辛房权证市区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