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03民初621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2月25日,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军,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89年10月2日,汉族,住***。

被告:***,男,生于1993年5月7日,汉族,住***。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凤奕。

原告***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康云锦

人民陪审员刘云树

人民陪审员庞颖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张茜

裁判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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