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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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绵阳中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项24062416.01元、截至2020年4月30日垫资完成后续分包工程利息3521540.93元以及资金利息(以189.5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9.6%计算,以1022.115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0%计算,以7935657.0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所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资金利息计算均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绵阳中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停窝工损失4200000元; 三、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于绵阳中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项24062416.01元范围内就其所承建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绵阳华亿科技有限公司对于绵阳中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五、驳回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014元,由绵阳中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华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