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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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宏昌国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云基建材租赁站 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献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献县云基建材租赁站支付运费25790元、下车装卸费3630元; 二、上述债务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不能承担的部分,由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献县云基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