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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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7)鲁0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5706381.82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利息(以15706381.82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3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另加上前期欠付利息180360.27元); 四、临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乐陵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就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内容对临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公园地下商城1号楼-1591、1592、1594号等3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000212661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000212655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00021265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668027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573908元,***、临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乐陵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9119元。再审案件受理费58535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