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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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玉田振兴工程建设管理与招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27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27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唐山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620032.49元,并自2014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人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2581元,由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各负担68969元,唐山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13612元。鉴定费325000元,由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