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洛阳衡达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洛阳衡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4月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S0243511《商品房预售合同》(包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衡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截止2020年3月30日为165516.11元,之后实际产生的代偿数额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出具的扣款清单为准);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衡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的利息(利息以各笔代偿款项为基数,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洛阳衡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1234.9元; 五、驳回原告洛阳衡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9元,减半收取2324.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