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迁西县东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7民初2401号 原告:迁西县东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月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该公司经营部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迁西县东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水泥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2019年11月7日,原告东星水泥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迁西县东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17元,减半收取658.5元,由迁西县东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19-1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