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迁西县东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7民初2401号

原告:迁西县东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月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该公司经营部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迁西县东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水泥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2019年11月7日,原告东星水泥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迁西县东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17元,减半收取658.5元,由迁西县东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19-11-7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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