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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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给付原告乐亭县荣昱商贸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45980元+3759元+500元),共计50239元(此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打入原告乐亭县荣昱商贸有限公司自行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二、驳回原告乐亭县荣昱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计56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