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滦南银泓森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滦南银泓森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自2017年9月15日起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止;自2017年10月12日起以本金1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滦南银泓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