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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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897683.6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并自2017年4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4897683.6元为基数,按年息11.2125%向原告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罚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5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452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7-11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