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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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本金123155.42元,利息10405.77元,违约金2000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4月14日,2020年4月14日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7元,减半收取1523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履行该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