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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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昌茂炉料加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8540.32元(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二、驳回原告***本次诉讼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公司负担470元,原告***负担1000元(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司法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公司负担,此款已由追加被告***交纳,待执行过程中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公司给付追加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