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滦南滦海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滦南滦海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滦南县贵德钻井队工程款(包含机械费用、机械使用费用、自发电油费补助)911809元,并自2018年8月23日起,以91180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滦南县贵德钻井队利息至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滦南交通建设开发公司在欠付被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滦南县贵德钻井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59元,由被告滦南滦海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