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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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蔚县盐业专营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蔚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的账户:04×××77。 二、被告河北省蔚县盐业专营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手机损失、鉴定评估费等共计23461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蔚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的账户:04×××77。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河北省蔚县盐业专营公司负担265元,原告***负担2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